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《〈亚洲-太平洋贸易协定〉第二修正案》协定税率的通知
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《〈亚洲-太平洋贸易协定〉第二修正案》协定税率的通知
| 索 引 号: | 000014349/2020-4378088 | 信息分类: | 法规文件 |
| 发布机构: | 贵州省财政厅 | 生成日期: | 2018-06-29 |
| 文 号: | 税委会〔2018〕27号 | 是否有效: | 是 |
| 名 称: |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《〈亚洲-太平洋贸易协定〉第二修正案》协定税率的通知 | ||
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《〈亚洲-太平洋贸易协定〉 第二修正案》协定税率的通知
税委会〔2018〕27号
海关总署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《〈亚洲-太平洋贸易协定〉第二修正案》,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,对原产于孟加拉国、印度、老挝、韩国、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《〈亚洲-太平洋贸易协定〉第二修正案》协定税率。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下载: 《亚洲-太平洋贸易协定》协定税率表.pdf
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
2018年6月1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