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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《〈亚洲-太平洋贸易协定〉第二修正案》协定税率的通知

税委会〔2018〕27号
2018-06-29

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《〈亚洲-太平洋贸易协定〉第二修正案》协定税率的通知

索 引 号:000014349/2020-4378088信息分类:法规文件
发布机构:贵州省财政厅生成日期:2018-06-29
文 号:税委会〔2018〕27号是否有效:
名 称: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《〈亚洲-太平洋贸易协定〉第二修正案》协定税率的通知

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《〈亚洲-太平洋贸易协定〉 第二修正案》协定税率的通知

税委会〔2018〕27号

海关总署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《〈亚洲-太平洋贸易协定〉第二修正案》,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,对原产于孟加拉国、印度、老挝、韩国、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《〈亚洲-太平洋贸易协定〉第二修正案》协定税率。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。

特此通知。

附件下载: 《亚洲-太平洋贸易协定》协定税率表.pdf

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

2018年6月1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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